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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兴产业投资贴息补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22 浏览 :32565 发布人 :管理员字体  :

武汉市新兴产业投资贴息补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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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集中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采取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我市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投资的意见》(武政[2009]48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集成电路等15个新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武政[2009]5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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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资贴息补助的支持对象

市财政资金投资贴息补贴的支持对象为集成电路  、新型显示   、节能环保、新能源 、新一代移动通信 、生物、激光 、新动力汽车、软件及服务外包 、动漫 、地球空间信息、数控机床、新材料等13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制造业项目  :

(一)项目实施地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企业在我市纳税 。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和环境保护政策,且属于《武汉市新兴产业发展鼓励目录》规定项目。

(三)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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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界定

(一)本办法所称企业固定资产是指在企业投资项目(已竣工)中形成的已投入生产使用且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 、器具和工具等。

(二)企业投资改建和扩建项目不包括与该项目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和流动资金投入   ;新建项目可计算土地使用权投入    ,但土地使用权投资额在计算政府投资贴息补助资金时不超过企业项目总投资额的30% 。

(三)企业项目投资按上年公历年度的实际投资额计算。上年以前的投资不纳入本年度政府投资贴息补助资金的计算范畴  。

(四)对企业投资的 、建设工期在1年以上且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  ,在项目竣工以前可预计算投资贴息补助金额    ,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的次年度一并进行投资贴息补助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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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资贴息补助资金的申请

(一)按照诚实申请  、公正受理 、公开透明  、普惠支持的原则  ,企业可通过“武汉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进行投资贴息补助资金申报 。

(二)申请投资贴息补助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申请投资贴息补助资金报告  。

2.企业投资项目批准  、核准或者备案的有关文件 。

3.项目竣工(进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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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投资贴息补助金额的确定

(一)投资贴息补助金额为企业上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有银行贷款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包括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安排贷款贴息 ,无银行贷款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 。

(二)投资贴息补助资金按照企业纳税关系由市    、区财政各承担50% 。

(三)市 、区财政对企业同一投资项目的投资贴息补助数额各不超过500万元    ,且为一次性贴息补助。

(四)市对企业的专项政策与投资补助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剔除重复部分后计算确定 。

(五)对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 、都市产业园内的企业 ,执行市财政对园区现有的专项支持政策规定 ,即   :市财政应当承担的投资贴息补助部分  ,原则上由市财政局协调相关区财政局从市对区专项政策资金中落实到企业,或者从市对园区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到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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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投资贴息补助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一)市级投资贴息补助资金由市相关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商市财政部门核实后拨付 。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1.集成电路、新一代移动通信、生物  、激光、新动力汽车、地球空间信息等6个产业由市科技局负责 。

2.新型显示    、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由市信息产业办负责 。

3.节能环保产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4.新能源产业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

5.数控机床产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

6.新材料产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科技局负责 。

7.动漫产业由市文化体制改革与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

(二)投资贴息补助资金的支持金额 ,在网上公示1周无异议后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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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资贴息补助资金的账务处理

企业收到投资贴息补助资金,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不能形成资产的部分,据实核销 。收到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用于冲减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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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投资贴息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企业要将投资贴息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投资项目,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  、挤占、挪用该项资金 。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贴息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将取消项目单位的申请资格  ,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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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实施办法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为3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信息产业办、市科技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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